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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er's pictureRyota Nakanishi

Hong Kong Intelligence Report #143 批判一國兩制式暗獨思想與利益固化藩籬

Updated: Dec 12

Open-source intelligence (OSINT)

FILE PHOTO: Successful group portrait of business people standing at company entrance © Envato

🔻 IMPORTANT 【重要】一國兩制式暗獨思想


▪️雖然香港改革在撰寫這篇文章時尚處於口號和公關階段,但是理解香港既得利益勢力及其思維是市民需要花的功夫。我有機會花了三小時檢討了些具體的政務主任提交出來的政策和游說方案,就立刻發現了所謂利益固化藩籬在哪裡。

 

他們先並列了一些長者津貼政策,譬如,「二元乘車計劃」實施初期目標對象限於65歲以上長者,勞福局資料顯示2019年至2022年間,政府每年度發還約10億元津貼,佔該年度經營開支0.1%至0.2%。由2022年3月起,二元乘車計劃擴展至60歲以上,隨後的財政年度政府發還的資助額急增2.2倍,突破30億元。到上年度,政府公布的修訂預算顯示資助額已逼近40億元,佔政府開支亦增至0.7%,實質支出比5年前增長逾3倍。同時,自去年10月起,政府將關愛基金下的4項經濟援助計劃正式恆常化,當中包括「低收入家庭護老者生活津貼計劃」及「低收入殘疾人士照顧者生活津貼計劃」這兩項針對照顧者的津貼,以及「嚴重殘疾人士特別護理津貼計劃」與「高額傷殘津貼領取者聘請照顧者計劃」。多項津貼金額已進一步提高,以更有效支援照顧者和殘疾人士的生活需求。


他們的議題就是如何‘處理’「二元乘車計劃」問題,但同時將其他長者福利制度並列起來要讓人提出方案和游說說服所謂持份者。其實,我們在這個構圖本身可看出利益固化藩籬。簡言之,這裡存在「不可觸及者」(the untouchables)。政務主任們的政策思維的前提本身潛藏魔鬼。顧汝德當批判港府失政時常說:魔鬼在細節。但魔鬼也在「不可觸及」(the untouchables)的前提。這個框架是,我們擬定政策只能在不可觸及政商關係的大前提上,做出量化政策調節而已。即我們只能增加或減少津貼額或廢掉社會福利制度來應對本港壟斷資本及貪婪資本不斷以加價來吸收政府津貼增額的惡循環。

 

真正的魔鬼在於「不可觸及」(the untouchables)的政商關係上,但我們的真改革是必須向政商關係開刀的。這個政策檢討過程披露的是,本港既得利益勢力的基本思維在目前的改革浪潮之下也依然如故。僵硬地逼人在潛在「不可觸及」(the untouchables)的大前提的政策框架下,擬定增減既有的社會福利,這包括削減並列出來的其他長者福利項目,或許以其他長者福利項目的存在為由欺騙公眾接受廢除或削減「二元乘車計劃」。這些都稱不上什麼解決方案,也更稱不上什麼好游說。所謂游說也就會是騙局。

 

此外,除了壟斷資本(壟斷公共事業的地產霸權寡頭,如新世界和新鴻基)之外,「不可觸及」(the untouchables)的政商關係還應當包括享有獨立完整福利制度的公務員自己以及富商。針對弱勢族群的社會福利制度是都需要資產審查的,以一律排除所有公務員和富商。這才是合理削減公共開支的必要準則。目前,「二元乘車計劃」和長者生活津貼都未經過資產審查的。當然,做出資產審查恐怕行政費用被徵收,但政府本身增設公營企業來避免高昂和物非所值的外判也需要的。目前政府缺少實現自己政策的自身手腳,不應該將什麼都外判。這個香港政府是沒有手腳的狀態,什麼都得外判了事。反正,這個巴士領域也是壟斷的重災區。只要容許壟斷資本,「二元乘車計劃」的開支問題無法解決。重點是,這個最新的例子也指明了香港政府仍然秉持利益固化藩籬。在媒體報道的表面上,已吹起了改革的北風,但據調查,它內部卻是相當頑固和僵硬的。

 

總之,魔鬼不但在細節,也在不可觸及的前提。利益固化藩籬在於擬定政策時潛在的「不可觸及」(the untouchables)的政商關係上,這包括公務員自己。


▪️關於基本法/一國兩制和香港問題中,如今被香港媒體忽略的細節和重點如下:

 

1. 所謂香港問題,香港作為全國問題,也是個十九世紀的問題。它的開端是鴉片戰爭,但較忽略的是構成它的三個不平等條約,即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即割讓和租借的兩大問題(1841-1898)。

 

2. 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當時的中央人民政府對港立場是,通過和平談判解決,在未解決前暫時維持現狀。即使後來所謂一國兩制的實施也只是暫時維持現狀而已。本港既得利益勢力想要的則是永續化一國兩制來享受實際港獨狀態。

 

3. 有關殖民地地位,中英有分歧。香港媒體不提及1960年12月14日聯合國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第1514號決議。在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成功將香港和澳門剔除該名單,以否決民族自決權。它的理由是,歷代中國政府沒有承認該三個不平等條約,也並無放棄過對港澳的主權。同時,當時英國以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將香港明定為殖民地。因此,中英有殖民地定位的分歧,中國不承認它是在國際政治語系中的所謂殖民地,但都承認殖民統治的事實。這個細節不可忽略。

 

4.一國兩制不是被迫實施或妥協的結局,而是主要為了和平轉移管理香港的統治勢力。鄧小平不僅堅持抗拒了英國提出來的以主權換治權的英聯邦制模式,也逼迫英方說:到1984年9月中國不得不單方面公布解決香港問題方針政策。

 

5. 所謂生活方式是在政治語系中指法律。

 

6. 一國兩制正是一綱四目,其構想者是毛澤東,而非香港既得利益,貪婪資本勢力所往往斷定的鄧小平。毛澤東在1963年對台灣問題提出來的一綱四目。一綱是指台灣必須回到祖國的懷抱。四目則是,1)除外交統一於中央外,當地軍政,人事安排都委託給蔣介石;2)軍政和經濟建設的一切費用中,不足部分,全由中央政府撥付;3)台灣的社會改革可以從緩,等到時機成熟後,尊重蔣介石的意見協商後再進行;4)雙方互約不派特務,不破壞對方團結的事情。

 

於是,一綱四目乃一國兩制,甚至,這是最完整的一國兩制方案。相比之下,驚訝的是,向最大軍事威脅的台灣建議的一國兩制是寬鬆的,比對港澳實施的一綱四目的條件還要寬鬆。換言之,目前對港澳實施的一綱四目比針對台灣提議的一綱四目還恰當。

 

7. 在香港,所謂一國兩制變不變的議題(一國兩制式暗獨思想)往往淪為小權犯大權。香港既得利益貪婪資本勢力經常以「不變」來抵制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國憲法。這就是小權犯大權,厚顏無恥。其實,設立還是廢除一國兩制,改變不改變一國兩制,特區實施不實施何等制度等等,各種變化也都是處於隨時可變。這個憲法依據,一國兩制的本質規定是中國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換言之,一國兩制在憲法上並無「不變」的硬性規定或永恆不變的條款。「一國兩制不可變」,它只是媒體和香港貪婪資本勢力相當成功的認知戰的產物。 在憲法上,根本不存在「一國兩制不可變」的任何法律依據。

 

所以,真理就是中國憲法第31條明確否定「一國兩制不可變」的香港地區相當普遍的謬論。一國兩制是因應國家需要隨時都可變的。那麼,中港全面統一,中港實現最完整的真統一不是夢想,而可以是香港改革的終極目標,根除分裂主義的所有餘孽。一國兩制變為深圳和香港合併,最後,整個大彎區成為一座前所未有的巨大經濟城市也是可以的。只有香港既得利益貪婪資本才想永續維持一國兩制來抵制中央人民政府而已。以一國兩制抵制一國另一制,以基本法抵制中國憲法,小權犯大權,這個香港政治和認知戰的主旋律就是真正的港獨思想所在。從這個觀點,不但所謂反對派是明獨勢力,所謂建制派也只不過是暗獨勢力。香港既得利益勢力(扶植和操縱藍黃兩翼的同一金主們)的共同思想就是明獨或一國兩制式暗獨的分裂主義。一國兩制只不過是暫時維持現狀的,過渡性的現象和可拋棄的政策框架而已,而非作為本質的憲法本身。

 

對真正的愛國者而言,有無一國兩制,有無中港邊境,都是根本無所謂的。反爾,以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來抵制中國憲法和中港統一則是病態的,本港既得利益(貪婪無恥資本)勢力典型思維的體現。

 

8. 所謂自治或自治權,雖然香港媒體聲稱所謂自治權,高度自治權被明文規定,但往往不被理解。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對外事務(授權內)的處理權等,還不是獨立或半獨立。它是在單一制國家內,完全由全國人大賦予的,而非固有的權利。這是只講自治權時往往誤解的地方。香港的自治權不是固有的,本身毫無自治權的,本港建制權威也不是來自本港的,本港是一大空的,它的本體是無權實體,絕非獨立或半獨立的主體。高度自治的上限為基本法,不過,基本法本身還有瑕疵,造成誤解的空間。在單一制內的一國兩制,這已經是形式邏輯矛盾。足認行政管理權的說法比自治權的說法更恰當。即本港享有高度行政管理權,而非自治權。

 

9. 中國對港採取恢復行使主權之說,而非恢復主權。其實,這裡有香港媒體完全忽略的禁忌,如恢復主權,收回主權,主權回歸等說法不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是因為那些說法都承認割讓和租借都是合法的。中國的正式立場是,對英國的割讓和租借都是非法,因此只有恢復行使主權之說才是恰當的。意思是說,中國曾來都未放棄過主權。

 

10. 其實,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受其監督的。甚至,全國人大常委會若認為該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駁回,使其立刻失效。這個細節往往不被報導。所謂三權分立之說,只能是單獨抽象地看本港時的表面而已,是因為香港絕非單一制國家,而本身是無權地方實體,它的整個建制權威是授權的結果。授權和固有都是大不同的法律基礎。而且,監督其權力運作的單位,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

 

11. 憲法和所謂憲制性法律不同。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法,而非授權法。基本法是授權法。基本法(1990年)只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之一。於是,基本法不是憲法。更重要的是,香港的最高法律是中國憲法,而非基本法。

 

12. 基本法第九條的法定語言及語文制度:它基本上規定是中文優先。但普通話和粵語都應該通行才對。粵語壟斷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使用的中文是有待改進的執行問題。英文則是屬於可用可不用的狀態,英語不具有與中文同等的法律地位,也沒有法律要求同時使用兩者,因此,本港法律本身不存在雙語制。慣例和法律都是不同的,不可混淆。

 

13. 香港土地和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問題關乎誰是本港唯一地主的問題。雖然中國憲法第九條和十條規定所有權屬於國家,但基本法第七條規定管理,使用,和收益則屬於香港政府負責和支配。於是,本港唯一地主實際上是推行土地財政的香港政府。不能只看所有權歸屬。

 

14. 所謂中央,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那麼,所謂中央人民政府,則是指國務院。

 

15. 本港向中央備案的決定如下:

 

1)立法會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

2)財政預算,決算須報中央人民政府。

3)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貿易機構須報中央人民政府。

4)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任免須報中央人民政府。

 

16. 基本法第22條是在本港政治上最緊要的,是因為牽涉到管轄權問題。這也是問責和監督的問題所在。對港府而言,應該是最要緊的條款。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得干預港府自行管理的事務,在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和港府各相應部門之間互不存在隸屬關係/直接領導關係。

 

這基本法的缺點需要以改革來明確建立隸屬關係,是因為不存在隸屬關係明明是獨立。

 

17. 原來不知道的是,依據三個不平等條約,中國人是可自由出入香港的。因此,後來中央人民政府自行規定內地人進入香港的人數。

 

18. 港區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是有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的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這也說明為什麼中央出手後,港府就轉趨拼命鎮暴,以保護自己的管轄權。

 

19. 本港發鈔銀行(港幣)是由商業銀行擔當。如匯豐,渣打,中國銀行共三家。

 

20. 本港唯一土地租金不變的特權群組是所謂‘新界’原居民。基本法第122條:原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地和類似的農村土地,如該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該日以後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只要該土地的承租人仍為該人或其合法父系繼承人,原定租金維持不變。

 

順便一提,‘新界’是依據中國的公式立場需要加上‘’,是因為它是已被認定為不恰當的殖民地用語。

 

 


 

Hong Kong Intelligence Report #143 批判一國兩制式暗獨思想與利益固化藩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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